兰睿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2021/10/22 16:33:14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水利
2019年8月
目 录
1 基础管理
1.1 责任主体与管理单位
1.2 管理人员
1.3 管理经费
1.4 管理制度
1.5 注册登记
1.6 确权划界
1.7 管理设施
1.8 标识标牌
2 运行管理
2.1 巡视检查
2.2 维修养护
2.3 调度运用
2.4 操作运行
2.5 白蚁防治
2.6 档案管理
3 安全管理
3.1 安全责任制
3.2 安全鉴定
3.3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3.4 应急预案
3.5 防汛备汛
4 信息化管理
4.1 信息化平台建设使用
4.2 智能感知系统建设
4.3 数字水库建设
5 标准化达标
6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附件1:广东省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表
附件2:广东省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参考表
附件3:广东省小型水库制度分类及编制内容
附件4:广东省小型水库标识标牌设置要求
附件5:广东省小型水库巡视检查记录表
附件6:广东省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表
附件7:广东省小型水库险情报告单
附件8:广东省小型水库智能感知“一杆式装置”示意图
附件9:广东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化数据接入方式要求
附件10: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表
广东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方针,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强化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提升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守住小型水库安全底线,特制定本指引。
(1)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程维护。
(2)属地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3)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要全面履行所属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3)管理单位职责:
1)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操作运行、安全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
3)组织编制调度规程和应急预案,协助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4)统筹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4)推行集约化管护模式。小型水库均应落实管理单位,除已单独设置管理机构外,可采取“以大带小”、“小小联合”、“分片统管”等管理模式。
(5)鼓励物业化管护模式。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宜逐步采取以县(区)、乡镇或流域为单位的物业化管护模式,由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1)小型水库应根据自身工程规模和运行管理工作量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且每座小(1)型水库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每座小(2)型水库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见附件1。
(2)管理人员年龄不大于60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3)管理人员应熟悉水库管理知识,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应根据专业管理需要,每年至少接受1次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4)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水库大坝巡视检查、观测和记录。
2)水库的日常养护和环境保洁工作。
3)闸阀启闭设施的操作运行和记录。
4)发现险情(异常情况)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5)劝阻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或上级报告。
6)遇台风、暴雨、地震等紧急情况,按主管部门和上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1.3.1. 人员经费
(1)纯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管理单位应根据内设机构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测算管理人员经费,报同级财政审核并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
(2)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管理单位应测算管理人员经费,将人员经费需求报同级财政审核并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
(3)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经费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库管理人员经费每月按时足额到位。
(4)建立与当地物价水平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鼓励适当提高基层水库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标准。
(5)严格人员经费管理,人员工资应逐月打入每位管理人员实名办理的工资卡,禁止无故克扣管理人员的工资。
1.3.2. 维修养护经费
(1)水库主管部门应参照颁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统一编制本区域内每座小型水库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报同级审批。不同坝型、坝长、坝高和溢洪道控制方式的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参考标准见附件2。
(2)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应将审批后的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应将审批后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差额部分”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管理单位自行筹集,水管单位要根据经营情况,首先确保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
(3)严格资金管理,维修养护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4)洪水等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费用、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及其它专项费用另行申报和核定。
(1)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自身工程管理内容和特点,建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与完善。
(2)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巡视检查、安全监测、调度运行、操作运行、维修养护、防汛物资管理、应急抢险及报告、岗位责任制、防汛值班、大事记、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编制内容见附件3。
(1)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要求,向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或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之后3个月内,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小型水库原有功能或丧失的,或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经报废论证获批的,管理单位应在之后3个月内,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后的水库应落实安全行洪措施,不得再蓄水运行。
(4)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1.6.1.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
(1)管理单位应参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由水库主管部门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2)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具备条件的可同步划界确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3)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1)型水库20~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30m;小(2)型水库10~2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20m。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4)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为:
1)工程区: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50m。
2)库区: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1.6.2.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管护
(1)管理单位应对水库管理范围边界设立界桩,在保护范围边界应设相应标记。
(2)界桩布设间距宜为100m。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工程交叉处或近村镇处等复杂段应加密布设,间距宜为20m~50m。
(3)作为饮用水源的供水水库宜采用铁丝网、围栏等方式对库区管理范围进行围闭。
(4)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监管,定期巡查,发现存在从事危及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
(1)小型水库均应设置满足防汛值班、设施存放等要求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应在大坝附近并符合当地城市建筑标准。管理用房面积应能满足水库管理单位日常工作的需要,小(1)型水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30m2,小(2)型水库一般不小于20m2。管理用房外观应保持整洁,主体结构完好,内部环境卫生清洁,无抹灰脱落、渗漏水、开裂等现象。
(2)小(1)型水库和坝高超过15m的小(2)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有效通讯手段,其他小(2)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有效通讯手段。通讯手段包括固定电话、网络通讯以及卫星电话等方式。对外通讯应与水库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等相关部门保持顺畅联接。
(3)水库对外交通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外部交通道路条件,与就近的城镇连接,路面应平整、通畅,宽度不宜小于3.5m,防汛道路应到达坝顶或坝脚,满足日常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车辆通行的需要。
(4)小型水库均应配备必要的水雨情预警预报、安全监测及巡视检查等设备设施,相关要求见信息化管理章节。
(1)小型水库管理区域内应结合工程规模、结构型式、工程环境及管理需要,设置必要的标识标牌,包含公告类、警示类、指引类、制度类。各类标识标牌设置要求见附件4。
(2)标识标牌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文字字体一般采用标准黑体(简体),行距应与标识标牌尺寸协调。标识标牌出现倾斜、破损、变形、变色、字迹不清、老化脱落等,应及时维护更换,保持标识标牌完整、可视。
(1)巡查分类
1)巡视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2)日常检查。汛期每天不少于1次。非汛期每周不少于2次,间隔不少于3天。水库受强降雨影响、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当地启动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巡查人员应24小时现场值守。
3)定期检查。每年汛前,防汛行政责任人组织防汛大检查。汛中、汛后,水库管理单位各组织至少1次全面检查。
4)特别检查。在库区或坝址附近发生地震、遭遇大洪水、库水位骤变、高水位、冰冻灾害、水库放空以及其他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时,立即开展检查。
1)巡查路线应在工程巡视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2)检查坝顶、坝坡和岸坡。按已设定巡查路线检查,同时注意观察坝前水面和坝后水位情况。
3)巡查路线可参考:输水涵管进口—坝前水质水情—迎水坡(从左至右)—坝顶(从右至左)—背水坡一级马道(从左至右)—背水坡二级马道(从右至左)—坝后反滤体(集渗沟)—输水涵管出口—溢洪道—近坝岸坡—其他管理和保护范围。
小型水库巡查项目可参照《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执行。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区、输泄水洞(管)、溢洪道、工程结合部、闸门及金属结构、白蚁危害、监测设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水体水质、库内漂浮物以及近坝岸坡。
(4)巡查记录及上报
1)巡查人员应使用省级开发的或能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巡查软件实施巡查,现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采用纸质或APP离线记录,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巡查记录上传,巡查记录表见附件5。
2)巡查人员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责任人报告。
3)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原始巡查记录加以整编和分析,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料进行整编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派专人到现场核查,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2.1. 水工建筑物
(1) 水工建筑物线直面平,结构完整、运行正常,无裂缝、破损、缺失、滑坡、孔洞、渗水、冲刷等缺陷或动植物危害,无积水、杂草、杂物等现象。
(2) 土石坝坝坡无大型灌木、荆棘、乔木等植物,大坝管理范围内无违章建构筑物。
(3) 溢洪道无行水障碍物,无人为加高溢洪道底坎高程现象。
(4) 坝面出现的坑洼、雨淋沟、坑凹或混凝土表面存在剥蚀、冲刷、风化或局部裂缝等明显影响外观的缺陷,应在1周内修复或在2个月内集中修复。若缺陷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应立即修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坝坡草皮的草生长高度控制在20cm以下,每季度应至少割草并清理杂草1次。
(6) 溢洪道、排水沟(管)的淤泥、杂物,应在3天内完成清理;排水孔发生堵塞现象的,应在1周内完成处理。
(7) 集水井、廊道发现杂物的,应在2天内完成清理或每周集中清理。
(8) 边坡与岸坡应保持整体稳定、防护有效,无岩土体松动、掉块、坍塌等现象。
(9) 发现库面存在漂浮物时,应及时清理。
2.2.2.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
(1)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防腐及时、保洁到位,润滑良好、启闭灵活,使用正常、运行安全。
(2) 闸门每年维修保养不少于1次,保养时应清除表面水生物、泥砂、污垢等杂物,对闸门表面掉漆部位涂防锈漆,给运转部位加注润滑油。
(3) 启闭机每年维修保养不少于1次,螺杆、钢丝绳每年涂润滑油脂不少于2次。保养时应对启闭机表面清洁,涂防锈漆保护,保持联接件紧固,无松动现象;保持承重螺母或螺栓无裂纹、磨损现象;保持限位装置固定,无松动现象。
(4) 闸门门体、门槽、行走支承一般每3年~5年防腐处理1次。
(5) 止水设施根据需要进行更换,一般每3年~5年更换1次。
(6) 钢丝绳应定期维护,一般每5年~10年更换1次,发现断丝应及时更换。
(7) 其他构件、设备部件受损的应及时更换。
2.2.3. 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1) 管理设施应能保持功能正常,标牌醒目、清晰完整,防汛道路平整,交通安全通畅,环境整洁。
(2) 管理用房及启闭机室干净整洁,无抹灰脱落、杂物堆积、渗漏水、电线杂乱等现象。
(3) 监测设施应保持外观完好,能正常使用,精度满足规范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3.1. 调度运用方案
(1)管理单位要根据水库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汛期非汛期并重”的原则,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或调度规程,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因水库工程情况或设计洪水、径流量、库容、泄洪能力、下游河道安全泄量等基本数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水库设计调度运用指标时,须及时修订调度运用方案并重新报批。
2.3.2. 年度调度运用计划
(1)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或调度规程编制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或按照有防洪调度权限单位下达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2.3.3. 蓄水管理
(1) 新建或除险加固水库初次蓄水的,应完成蓄水验收并编制初期蓄水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2) 水库初期蓄水期应加密巡查和监测的频次,突出穿(跨)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溢洪道、大坝前后坡面、坝坡脚、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的巡查,并做好监测和巡查记录,进行必要的资料分析。
(3) 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加强初期蓄水期的安全值守工作,对高水位等重要蓄水时段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抬高溢洪道底坎高程等措施超标准蓄水。水库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在批准的控制水位以上蓄水运行,严禁超设计标准蓄水。
(1)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闸门(阀门)、启闭机及其他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并上墙明示。
(2)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操作规程及操作指令操作闸门、启闭设备。
(3)有闸门控制的水库,放水前应按照批准的放水预警方案向下游影响区域发出警报。
(4)闸门操作应由专人按已制定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并做好操作记录。现地操作时宜有2人及以上进行,1人负责操作,另外1人负责指挥和监视。
(5)闸门启闭前,应对启闭设备、闸门位置、仪表、电源、动力、上下游水位、流量及流态以及有无人员、船只、漂浮物或其他影响行水的障碍物等进行检查。
(6)隧洞或涵管在输水期间,要经常注意观察和倾听洞内有无异样响声,尽量避免在明满流交替情况下工作。
(7)在操作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程序,细心检查,找出原因,处理好以后方可继续操作。
(1) 白蚁防治遵循“安全环保、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持续防控”的原则。管理单位每年要制定白蚁防治计划,管理人员负责白蚁蚁害巡查和预防,发现存在明显蚁害安全隐患时,可委托专业白蚁防治公司进行处理。
(2) 白蚁蚁害检查时应对水库大坝各部位及邻近大坝的蚁源区进行全面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2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间一般为4~6月和9月下旬~11月下旬。
(3) 白蚁蚁害检查时应特别观察坝体湿坡、散浸、漏水、跌窝等现象,对白蚁活动留下的痕迹或真菌指示物等应做好记录,并设置明显标记或标志。
(4) 检查结束后,应对白蚁及其他动物危害进行全面分析,初步评估危害程度及后果,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治方案。
(5) 管理单位应及时清除坝坡、两岸山坡及蚁源区白蚁喜食的物料,消除白蚁繁殖条件;并在白蚁分飞期(4~6月)减少坝区灯光。
(6) 白蚁蚁害治理可参照《广东省水利关于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