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土壤采样必须根据采样标准中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布点和采集。样品是由总体中随机采集的一些个体所组成,因此样品与总体之间,既存在同质的“亲缘”关系,样品可作为总体的代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质性,差异愈小,样品的代表性愈好;反之亦然。
(1) 布点验证:
点位布设不能最终确定前,可进行现场调查及预采样相结合,根据背景资料与现场考察结果,采集一定数量的样品分析测定,用于初步验证污染物空间分异性和判断土壤污染程度,为布点方式作适当的验证。
(2) 补充布点:
正式采样、监测结束后,若发现布设的样点未能满足调查目的,则要增设采样点补充采样。
(3)点位布设经现场勘查,遇到下列几种情形的,应予以调整。
① 当采样区落在大面积为水面(河湖、库)区域时,应取消该区域点位;网格内部分区域为河(湖、库)区内时,应将点位平移至网格区内的最近距离的非河(湖、库)区选择备采点。
②当采样区以农田土壤为主,采样点落在公路带时,在公路两侧300 m以外分别选取一个点作为备采点采样。
③当采样区落在高原区,区域受人类生产活动影响较小,可适当缩减区域内监测点位,在适合采样地布设点位,使监测结果基本可代表高原区域内所有土壤环境质量。④避免在山林(草、沙)区中心地带选点。
⑤坡脚、洼地等具有从属景观特征的地点不设采样点。
⑥城镇、住宅、道路、沟渠、粪坑、坟墓附近等处人为干扰大,失去土壤的代表性,不宜设采样点。
⑦尽量避开多种土类、多种母质母岩交错分布的地区布设采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