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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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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9 13:59:04

     口腔诊所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2005年7月27日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自本标准自实施之日2006年1月1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依据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口腔诊所的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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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粪大肠菌群数不得大于500MPN/L。
  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pH值保持在6--9之间
  5、化学需氧量(COD)的浓度不得超过60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60g/床位。
  6、生化需氧量(BOD)的浓度不得超过20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20g/床位。
  7、悬浮物(SS)的浓度不得超过20mg/L,最高允许排放负荷20g/床位。
  8、氨氮不得超过15mg/L。
  9、动植物油不得超过5mg/L。
  10、石油类不得超过5mg/L。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得超过5mg/L
  12、色度不得超过稀释倍数30倍。
  13、挥发酚不得超过0.5mg/L。
  14、总化物不得超过0.5mg/L。
  15、总汞不得超过0.05mg/L。
  16、总镉不得超过0.1mg/L。
  17、总铬不得超过1.5mg/L。
  18、六价铬不得超过0.5mg/L。
  19、总砷不得超过0.5mg/L。
  20、总铅不得超过1mg/L。
  21、总银不得超过0.5mg/L。
  22、总Α不过超过1Bq/L。
  23、总Β不得超过过10Bq/L。
  24、总余氯1)2)不得超过5mg/L。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3-1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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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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