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有关技术规范(指南)组织验收,验收材料交各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备案回执。
验收备案工作应在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后在三个月内完成,各分局要做好备案资料及其他管理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备案后,监测数据方可作为有效数据,应用在总量核算、自行监测填报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验收备案材料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础信息登记备案表
5.安装建设方案(包括监控设备基本信息、认证证书、相关图件、烟道尺寸确认书等)6.调试运行报告
7.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联网申请表
8.连续168小时运行数据
9.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
10.专家验收意见
1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管理规章制度
12.设备销售及运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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