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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10:15:22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等文件中,都指出在临床检测报告的项目均应开展内部室内质控,并参加外部室间质评。在这两项工作当中,标准物质的作用尤为重要,对它的管控不可/或缺。
(一) 、标准物质(质控品)的来源与基本条件
分子实验室中,一般将标准物质分成两类:
1、用于仪器校准、验证、测试和绘制工作标准曲线等目的的标准物质;(一般是由厂商提供的质控品)
2、用于外部室间质评、内部室内质控、方法验证等目的的标准物质,而在《2021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士)》的中,这类标准物质又分为标准品、质控品。(一般为第三方提供的标准品、实验室自制质控品。)对于这类标准物质的要求,结合 GB/T 20468-2006《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整理如下:
① 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样本的基质相似或一样,不同基质中可能含有不*一致的基因扩增检测抑制物,应对测定结果无影响。
② 浓度:在测定范围内,质控品要求其所含待测物的浓度尽可能接近试验或临床决定性水平。
③ 具备均匀性和稳定性,瓶间变异性应小于分析系统的变异,在规定的条件下有良好的稳定性。
④ 靶值或预期结果已知。
⑤ 无已知的生物传染危险。
⑥ 可单批大量获得,因室内质控是连续测定同一质控品,以监测实验室测定的重复性(可大量持续供应)。
(二) 、标准物质(质控品)的验收与保存
1、参照 JJF 1507-2015 《标准物质的选择与应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JJF1507-2015」)有相关描述,整理如下:
在接收标准物质时,应对照提供的说明确认其运输条件和接收状态,并立即按照说明规定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并在保质期内使用(参考 JJF1507-2015 10.1.1、10.1.3)。对于核酸标准物质,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各区域工作注意事项”中提到“试剂储存和准备区。试剂盒中的阳性对照品及质控品不应当保存在该区,应当保存在标本处理区。
2、对于可多次使用的标准物质,确保包装单元开封后的恰当保存和包装、标签、说明规定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必要时,应对剩余的物质进行重新密封包装(参考 JJF1507-2015 10.1.2、10.2.4)。
3、对于仅供一次使用的标准物质,在打开包装后应按照要求尽快使用,不能留存后反复使用(参考 JJF1507-2015 10.1.3)。
(三)、标准物质的使用
参照 JJF1507-2015 有使用方面的相关描述,整理如下:
1、使用前准备:
在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测量条件达到稳定后,使用标准物质,否则将造成标准物质的误用,并可能产生错误的结论(参考 JJF1507-2015 10.2.1、10.2.5)
2、预处理
对于需通过混合、稀释、分装等预处理后的标准物质,需要对不确定度的来源进行控制,如溶质或溶剂的挥发性损失、包装和环境,还有测定方法、缓冲液、最终结果的统计学评价和质量控制等。为确保特性值的正确传递,避免预处理过程因素的影响,建议对预处理进行验证评估,必要时建立不确定度评估程序,以确保不确定度的合理量化。(参考 JJF1507-2015 6.3.3、10.2.6、《2021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士)》)
注:ISO 指南 34 和 35 对标准物质的稳定性评估进行了详细阐述,上述两份指南已转化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342《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通用要求》和 JJF1343《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同时,在体外诊断试剂方面有发布 YY/T 1652《体外诊断试剂用质控物通用技术要求》,均可作为参考文件。
3、取样
标准物质在取样时应确保代表性,如果规定了取样之前必要的均匀化措施,如混匀等,应严格执行。
如果规定了标准物质的最小取样量,那么使用标准物质时的实际取样量应不低于标准物质的最小取样量,当小于最小取样量时,其特性值和不确定度等参数可能会由于标准物质的不均匀性而不再有效。(参考 JJF1507-2015 10.2.2),取样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参考 JJF1507-2015 10.2.4)
对于核酸标准物质的使用,还需注意:
(1)对于液体状态,在开盖前离心以防产品损耗,并按照说明中的稀释、分装建议进行操作。
(2)对于石蜡切片(如 FFPE),应对核酸提取步骤,应建立技术标准、操作与质控规程并保存过程记录。
(3)冻干状态的核酸标准物质的在进行复溶时,所加溶剂的量要准确,每次加入的量尽量一致,应轻轻摇匀,使内容物*溶解,切忌剧烈振摇。
4、使用
对于定性检测,通常有弱阳性质控品和阴性质控品可以满足要求。
对于定量检测,则要根据实验的测定范围。使用阳性不但可检测扩增反应液的质量,还可获得检测试剂的检测的下限信息。使用阴性主要目的是监测污染,包括实验室以前的扩增产物的污染、有实验操作所致的标本之间的交叉污染、扩增反应试剂的污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