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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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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7 17:15:49

5.1一般规定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5.1.2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5.1.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有关规定。

5.2探测器选用

5.2.1 探测器的输出选用4mA~20mA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

5.2.2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

5.2.3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原则:

1.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2.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6.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感温型探测器或红外图像型探测器;

8.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8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9.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5.2.4 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探测器;

2.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器的场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

3.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30s。

5.3现场警报器选用

5.3.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5.3.2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 (09版标准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中国石化安《2018》232号文《中国石化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2.3条要求: 固定式气体检测器应具备现场声光报警功能。)

5.4报警控制单元选用

5.4.1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 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 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 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4.2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报警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取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5.5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5.1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00%LEL;

2.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00% OEL: 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 0%~25%VOL;

3.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 0~5LEL.m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100% 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为小于或等于200% 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条文说明: 氧气的过氧报警值和欠氧报警值的设定可只设一级报警,二级报警值由企业自定) ;

5.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宜为 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宜为2 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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