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合盟(天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2012/1/4 10:3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进一步开展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条 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
第五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生产性粉尘危害分级结果,按工种或作业岗位数抽查10~25%进行确认,并建档造册。
第六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未经考核认证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考核认证工作每4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使用认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检测仪器,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 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保证粉尘危害逐年减少。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重点。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在试生产时必须进行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检测,凡有Ⅲ、Ⅳ级粉尘危害的,不允许正式投产。 第十一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粉尘危害状况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参考指标,有Ⅱ级粉尘危害的,不应升入国家二级以上企业。 第十二条 各地劳动部门应建立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年报制度,掌握本地区承受Ⅲ、Ⅳ级粉尘危害的千人危害率。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郭红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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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D-4000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测试仪是在原红外分光光度计的基础上升级的行业产品。该产品主要应用在电力、煤炭等行业生产环境中粉尘的分析与测试,主要有矽尘、煤尘、锅炉尘、石棉尘、水泥尘、电焊烟尘等, 其特点是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 粉尘的分散度也比较高, 即多为呼吸性粉尘, 因此对接尘人员的危害较大。根据生产性粉尘的理化性质、空气中浓度、进入人体的量和作用部位, 产生的危害也有不同, 主要包括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我国政府以及电力和煤炭行业部门对防尘工作高度重视, 因此, 加强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检测是一件非常重要和紧迫的工作。以往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均采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规定的“焦磷酸重量法”, 该方法存在操作步骤复杂、使用试剂种类繁多、检测周期长、准确性差、试验室条件要求苛刻等一系列问题, 难以满足现场批量检测的要求。为了提高检测的准确性, 实现批量检测的目的,专门研制TFD-4000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测试仪用来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可做定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