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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原&细菌内毒素检测Q&A第三期: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限值与测试方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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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0:57:36

在深入检测方法的灵活性探讨、转换流程的优化策略,以及细菌内毒素限值设定的最新动态后,我们不难发现,细菌内毒素检测在医药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控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期文章将继续挖掘细菌内毒素检测领域的细节,同时探讨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与解决方案。通过本期内容的深入剖析,读者将能更全面地理解细菌内毒素检测的实践应用与策略优化。

Q1:什么时候采用USP通则151家兔热原试验是合适的?

对于某些生物制品,21 CFR 610.13b)要求进行家兔热原试验。如果根据21 CFR 610.9 的规定,证明有与兔热原试验等效的方法,则可免除21 CFR 610.13b)中的要求。

对于人药和兽药,某些USP各论仍要求进行兔热原试验。即使有这些专论,如果企业能证明其热原检测方法与之相当,也可以用细菌内毒素检测或替代性细胞检测方法来替代。FDA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单核细胞活化等替代方法。

热原&细菌内毒素检测Q&A系列第三期: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限值与测试方法详解

对于医疗器械和药品物料,公司应该评估非细菌内毒素热原存在的风险。如果风险评估显示非细菌内毒素热原可能存在,采用免法热原测试应该是更恰当的。 

细菌内毒素含量受到和测试物品理化性质相关的多个因素干扰。如果这些干扰因素不能通过样品稀释(最大到MVD稀释水平)或者其他验证的样品制备方法来减少,公司应该采用免法热原测试。

Q2:对于适用于多品系动物的兽药,如何确定细菌内毒素限值是合适的?

对于标明可用于多个物种的兽药产品,限值应以最小物种的最大产品剂量为基础。如果标签注明产品可用于幼年和成年动物,则幼年动物被视为最差情况。如果需要用动物的体重来计算剂量,公司应使用该物种的平均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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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些动物平均体重的清单,请参考FDA指南《WaiversofIn Vivo Demonstration of Bioequivalence o fAnimal Drugs in Soluble Powder Oral Dosage Form Products and Type A Medicated Aricles》。

如需了解该指南中未列出的动物体重,请联系FDA兽药中心(CVM,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

Q3:医疗器械的细菌内毒素限值是什么?

医疗器械和放射卫生中心(CDRH)采用了以EU/mL为单位的USP细菌内毒素参考标准用于医疗器械提取物限值。USP<161>章《Transfusion and Infusion Assemblies and Similar Medical Devices》规定了其范围内医疗器械的细菌内毒素限值。医疗器械的细菌内毒素限值取决于设备的预期用途和设备接触的物品(如血液、心血管系统、脑脊液、鞘内给药途径、永-久植入设备和皮下植入设备)。

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和淋巴系统的医疗器械,采用下述提取量建议,限值为0.5EU/mL20EU/每器械。对于与脑脊液接触的器械,限值为0.06EU/mL2.15EU/每器械。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眼内环境的器械,可能适用较低的细菌内毒素限值。有关具体建议,请联系相应的审查部门。

热原&细菌内毒素检测Q&A系列第三期:医疗器械细菌内毒素限值与测试方法详解

为测试准备淋洗液或者萃取液的过程可能因设备而异。有些医疗器械可以冲洗,有些可能需要浸泡,而有些则可能需要拆卸。除非其他药典标准另有规定,我们建议的冲洗量包括以下内容: 

(1)10个测试样品应该用40ml无热原水来冲洗;

(2)对于异常小或异常大的器械,在选择淋洗液或者萃取液体积时,可将器械与患者接触的表面积作为调整因素。细菌内毒素限值可作相应调整。在任何情况下,冲洗/萃取程序都不应导致细菌内毒素的稀释超过USP<85>中的建议。对于抑制/增强测试,淋洗液/取液和器械的淋洗物/萃取物都应该进行测试。

用于测试或者干扰挑战的医疗器械的例子,包括包封抗凝剂、包含重金属或者粒子的器械。在这些情况下,干扰的处理措施可以包括消解、稀释和缓冲物的添加,离心或者过滤。

在同一手术过程中,或在同一手术部位放置同一器械时,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同一器械的多个单位通常应达到与手术过程中施用的单一器械相同的细菌内毒素限值。如果已知或打算在单个手术中使用同一器械的多个单位,制造商应说明偏离本指南中确定的总体细菌内毒素限值的理由。

当医疗器械制造商计划使用严重偏离本指南或公-认标准的LAL检测时,应根据FDCA第 510k)条提交上市前通知书「510k)」,或根据FDCA515条提交上市前批准申请(PMA)补充文件。重大偏离包括但不一定限于:较高的细菌内毒素浓度放行标准,用于抑制/增强测试的样品少于3批次,较低的细菌内毒素灵敏度,器械淋洗方案导致细菌内毒素比本指南建议的更大程度的稀释。

Q4:关于治疗药品的定期筛选,FDA的期望是什么?

理想情况下,只要在LAL检测中不存在干扰/增强特性,就应筛查未稀释的产品。但是,有些产品处方中的成分会干扰LAL测试。对于此类处方,USP建议对产品进行稀释,以克服干扰或增强特性。计算出的 MVD是可以检测到细菌内毒素限值的样品稀释度,但不应作为常规检测稀释度。当产品在开发过程中遇到干扰时,FDA建议制药公司确定产品最-低稀释浓度以抵消干扰情况。

FDA建议企业以略高于中和干扰的产品稀释度开始后续的产品筛选。例如,如果产品的MVD1:100,而产品在1:10时显示出抑制作用,但在1:20时没有,则最好以1:30的稀释度筛选产品。如果在这个水平上检测到细菌内毒素,那么企业就应该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来测量细菌内毒素的准确数值。

Q5: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CSE)是否仍可用于细菌内毒素检测?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CSE)是指除国际或国家参考标准以外的细菌内毒素制剂,其校准可追溯至国际参考细菌内毒素标准。CSE可以是二级或三级标准品,通常由LAL试剂制造商生产和标定,用于在规定的检测条件下与特定批次的试剂配合使用。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CSE)

▲细菌内毒素工作标准品(CSE)

CSE已成为制备标准曲线校准物和用作化验对照的公-认来源,为LAL用户节省了成本,并有助于保存一级标准物质的库存。FDA鼓励继续使用根据国际细菌内毒素参考标准进行适当校准的CSE

细菌内毒素检测领域充满了挑战与机遇,随着科技进步与监管要求的持续更新,其检测方法和标准正不断完善。尽管本期文章已深入解析多个关键问题,但细菌内毒素检测的实践应用与策略优化依然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进一步挖掘该领域的深度与广度,探讨更多实际操作挑战与解决方案,并紧跟最新研究成果和行业动态,为读者呈现更多前沿信息与洞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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