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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测污水过程中,出现瞬时超标那算超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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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4:46:06

之前有案例说,某个污水处理受到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是因为排放污水中污染物超标,从而呗处罚若干元。其中监测报告是根据某一点时间取来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分析出的样品。那到底这种瞬间超标算超标吗?

在这次案例中,支持者认为,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复函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而反对者认为,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1.4.2的规定,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是否超标,应以24小时日均值认定,不能以瞬时超标认定超标排放。

至今还有争议吧!但是又如何呢?本文针对反对者做个简单的分析:

1.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复函曲解了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内容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复函认为,现场即时采样可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证据的依据,主要是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中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但排放技术标准中,除了企业排放管理方式、排放限值的规定外,还有一个取样与监测的规定。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采样和监测部分,规定了污水处理厂采样地点、采样频率和监测方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1.4.2明确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根据这些标准,应至少每两小时抽取一次水样本,并至少在24小时内将12个污水处理厂的水样本混合,以便进行测试。只有混合水样超标,才能认定污水处理厂存在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超标排放。

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复函仅关注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的规定,而忽略取样与监测的规定,为断章取义,曲解相关规定的内容。

2. 瞬时超标排放是否超标取决于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在选择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行业标准优于综合标准。即当有行业标准时,需要先应用行业标准。

上述分析案例中,被处罚企业是城镇环境污染处理厂,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优于其他综合排放技术标准。

在各类行业发展标准中,如技术设计规范中认可“即时一次性采样”,也就是瞬时超标,都会在标准的最后加述:各级环保教育部门在对我国企业文化进行社会监督性检查时,可以根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工作实施相关法律环境资源保护学生管理制度措施的依据。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承认“即时一次性取样”的合法性,即污水处理厂的排放不适用即时超标。

3.认可以及瞬时超标也不符合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实际

污水处理进水水质直接影响出水水质。由于进水水质的复杂性和不可控制性,污水处理厂不可能随时随进水水质的变化进行工艺调整。同时,向调试器反映进水水质的变化也需要时间。

技术规范的设定考虑了实际情况,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客观的、不可能的义务。

总括而言,即时和一次性抽样的监测结果,不能作为判断污水处理厂排放量超标的依据,即时超标并不等於水污染防治法意义上的“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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