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9/19 12:10:06一、洁净度100级、10000级及1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中、过滤器三级过滤。对于3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过滤器代替过滤器。
二、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的正压段;
⑵ 或亚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
⑶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三、对面积较大、空气洁净度较高、位置集中及消声、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区)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调系统。反之,则可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
四、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宜分开设置:
⑴ 单向流洁净室与非单向流洁净室(区)
⑵ 空气净化系统与中效空气净化系统;
⑶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区)。
五、下列生产的空气净化系统应独立设置,其排风口与其他药品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之间应相隔一定的距离。
⑴ 青霉素等强致敏性药品;
⑵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
⑶ 避孕药品;
⑷ 激素类药品;
⑸ 抗肿瘤类药品;
⑹ 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
⑺ 放射性药品;
⑻ 有菌(毒)操作区。
六、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的空气,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则不应循环使用。
⑴ 固体物料的粉碎、称量、配料、混合、制料、压片、包衣、灌装等工序;
⑵ 固体口服液制剂的颗料、成品干燥设备所使用的净化空气;
⑶ 用有机溶媒精制的原料药精制、干燥工序;
⑷ 病原体操作区;
⑸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⑹ 工艺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