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华诺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2014/10/14 15:36:40防爆操作柱危险场所的界定
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
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
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0区、1区和2区;
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20区、21区和22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2000标准中规定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在此,“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对危险场所的界定,解决了危险场所划分中爆炸性物质存在的时间问题。那么,长时间存在或偶尔发生的时间概念又怎么界定呢?欧洲有关资料中也相应地给出了具体的规定,见下表1:
危险物质 长期存在(大于1000h/年) 正常运行时存在
(10-1000 h/年) 仅在不正常时存在
(少于10 h/年)
气体 0区 1区 2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