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提要
1、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油关项目测定,以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二、检验项目
1、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2、冶炼用精煤: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三、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1、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2、煤样采取
3、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a)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zui大粒度2.5倍;b)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采样器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 475-1996的要求;c)J经有资格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 475-1996要求。
4、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从转运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c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5、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6、采样方法
煤样按GB 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取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 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a)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zui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b)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采样应由抽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资料作好记录。
7、煤样制备
煤样按GB 2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煤样缩分一般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试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8、煤样化验
全水分按GB/T 211测定。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211测定
发热量GB/T213测定
全硫按GB/T214测定。
9、煤炭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指标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指标。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