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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6 11:54:201. 测试范围
1.1 本试验方法规定了除儿童睡衣睡裤或防护服外,至消费者手中或从消费者取来的纺织品可燃性的评定。1.2 本标准只是用于描述和测量材料、产品或系统在受控的实验室条件下受热和受火焰的反应的性质,并不用于说明或评价材料、产品或组件在实际着火条件下的着火危险或火灾风险。然而,本试验的结果却可用作恰当评定zui终使用火灾危险的各种因素时所必需考虑的火灾风险评定的要素。
注:本试验方法与16CFR 1610的服装纺织品可燃性测试不同。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法规要求出售的纺织品必须达到16CFR 1610的要求。
1.3 本标准并不打算解决与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因此本标准的用户在使用标准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卫生规范并确定法律范围的可应用性。9.2.1.3中介绍了专门的注意事项。
1.4 以SI单位表示的数值应视为标准值,英寸-磅单位仅供参考。
2. 引用标准
2.1 ASTM标准:
D123 与纺织;品有关的术语
D484 烃类干洗溶剂的说明
D2724 粘合、熔合和叠层服装纺织物的测试方法
E122 评定批或处理批量尺度用样本大小的选择
2.2 AATCC 试验方法
AATCC 135 机织物和针织物在家用自动洗衣机中洗涤后尺寸的变化
3. 术语
3.1 定义:
3.1.1 可燃纺织品—遭受外部火源时,可点燃并燃烧或可产生可点燃并燃烧的蒸汽。
3.1.2 火焰蔓延—火焰从火源处的传播。
3.1.3 火焰蔓延时间—着火材料上的火焰在条件下经过距离所需的时间。
3.1.4 可燃性—材料易于点燃或易于持续燃烧的这种特性。
3.1.5 阻燃剂—用于阻止火焰燃烧的一种化学品。
3.1.6 经阻燃处理的—已经过阻燃处理的。
3.1.6.1 “经阻燃处理的”一词不用于由于材料或纤维构成聚合物本身性能而固有阻燃性的纺织品。
3.1.7 衬料—拟用于外层和内衬之间的一层而加到衣服中的任何纺织品。
3.1.8 起绒纤维面—在纺织品中,拟提起的纤维或纱线,如毛圈、棉绒、植绒或类似的表面。
3.2 本试验方法所用的其它术语的定义根据ASTM D123和美国纺织化学师和印染师协会的技术手册。
4. 测试原理
4.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制作服装所用纺织品可燃性的试验方法,介绍了三类可燃性,确定了对纺织品分类的要求以及对在商业上称之为不适合作服装、具有燃烧可能的单层或多层织物的使用加以警告。
4.2 从纺织品上裁剪的试样,如果它们有起绒纤维表面,要准备刷毛;如果它们是经过防火整理,则要先干洗和洗涤。烘干的试样装在特殊仪器上呈45°角,一个标准化的火焰应用于近于仪器底部的织物表面点燃1秒钟,记录火焰燃烧长127mm(5英寸)织物所需的时间,对于起绒织物,记下织物基布是着火、烧焦或熔化。
5. 使用和意义
5.1 由于联邦法规要求服装纺织品需符合 16CFR 160的准则,试验结果与实际性能又没有一致性,因此建议测定服装纺织品可燃性的ASTM D1230不用于商业发货的验收试验。尽管建议ASTM D1230不用于验收试验,但它花费少,研究的时间又短于16CFR 1610,故还是很有用的。目前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正在考虑允许作为与16 CFR 1610的另一选择试验方法,并且现有考虑修改它的意愿,试验方法ASTM D1230应用作工业标准并作为对联邦法规修改所需的导则。见1.2注1。
5.1.1 当采用试验方法D1230用于商业发货的验收试验,供需双方由于记录的测试结果不同而引起争执时,则应进行比对试验,以确定其实验室之间是否存在统计偏差。双方至少应从一批有争议类型的材料中取一组尽可能均匀的试样,然后随机以相同数量交给每个实验室进行试验以统计偏差。对不成对的数据和用双方在试验前选定的合格质量水平,以非参数试验对二个实验室的平均结果进行比对。如发现偏差,应找出原因加以修正,或供需双方必须同意根据已知偏差来解释今后的试验结果。
5.2 用天然纤维或再生纤维素制成的以及用其它天然或人造纤维制成的各种纺织品是可燃的。一些可燃织物由于易点燃、火焰蔓延时间、释放热量以及服装结构的因素,用于服装时就有潜在的危险。这样本试验的二大要素是:易燃性和火焰蔓延时间。
5.3 为了将织物归入三个可燃性类的一个类中,对火的应用时间和火焰蔓延时间选定了任意极限。这一极限需根据大量试验的经验而定,相信它是判断服装纺织品相对可燃性的有用导则。必须清楚,尽管这些,仍不能做出保证,从织物或产品中抽取的、归入某一类可燃性的布片或产品在某些条件下并无危险。
5.3.1 由于织物对环境大气条件的敏感性、试样准备的技术,布料本身的可变因素,就在同一个实验室或在几个实验室中,不能始终做到试验结果具有很好的重现性。
5.4 整理和织物表面的变化对可燃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需测试样品在洗涤、干洗或同时洗涤和干洗前、后的可燃性(见第9章)。
5.5 本标准对帽子、手套、鞋类或衬料不适用。
6. 设备和材料
6.1 可燃性测试仪,具有可将火焰作用于试样达1+0.05s的一个独立的定时器,如图1所示;或一个具有自动电气定时器的等效电动试仪,如附录A1所述。试验仪通常配有试样夹。
6.2 如图2所示的刷毛装置,见附录的说明。
6.3 干洗机—单体投币式,采用四氯乙烯进行全套自动干洗,干洗循环(见ASTM D2724的6.1条)。
6.4 实验室烘箱。
6.5 干燥器,直径250mm(10英寸)。
6.6 无水氯化钙。
6.7 化学纯丁烷。
6.8 AATCC 124用的标准洗涤剂。
6.9 商业级四氯乙烯。
6.10 磺胺型干洗剂。
6.11 50号丝光棉缝纫机
7. 取样
7.1 批样—作试验的批样,应按材料规范或供需双方之间的其它协议,从原取样单位中随机抽取,对于织物,考虑用原取样单位的布卷;对于服装,考虑用原取样单位的包装盒。
注2:实用规范或供需双方之间的其它协议要求考虑原抽样单位之间和原抽样单位内存在的变化,以确定具有制造者风险、消费者风险、合格质量水平和极限质量水平的一个抽样方案。一个批样通常为一小部分的总体原抽样单位。
7.2 实验室样品—对实验室试验用样品,按以下方法处理:
7.2.1 对织物,*次舍弃布卷外侧具有折痕、皱痕或任何编织错移的织物之后,从批样每卷织物取1/2m(1/2码)长的整幅织物。
7.2.2 对服装,根据材料规范或供需双方之间达成的其它协议,从批样的包装盒中取一些衣服。
7.3 测试试样
7.3.1 按8.2所述进行预备试验,选择试样的方向,试样的测试面、图案试样的测试部位,以使得火焰蔓延的速度zui快。
7.3.2 织物:从9.1所述实验室样品的每匹布中剪取zui终试样。对于可再刷新的织物,应在布匹按9.2刷新后,从批样的每匹布中另剪取zui终试样。标明试样是来自刷新前还是刷新后。
7.3.3 服装:从9.1所述实验室样品的每件服装中剪取zui终试样。对于可再刷新的服装,应在服装按9.2刷新后,从批样的每服装中另剪取zui终试样。标明试样是来自刷新前还是刷新后的服装。取自多层服装的试样应包括服装中相同位置上的所有层。测试应在服装的zui外表面进行,除非衬布内表面在预备试验中具有较高的火焰蔓延速度,见7.3.1。
8. 试样的准备
8.1 在交予消费者的织物上进行试验。先按生产厂的说明,对部分整理的织物进行处理。
8.2 进行预备试验,根据第10章规定,通过做记号并切剪(见8.3),对每个织物表面、方向和图案做出记号并切剪(见8.3)一块50*150mm(2*6英寸)的试样,根据第10章规定进行试验,以确定试样的测试方向、测试面和图案部位。
注3:对于起绒纤维表面的织物,通常以试样长边平行于毛圈层,这时在毛圈层上火焰传播时,火焰蔓延速度zui快。
8.3 做记号和裁剪试样,通则—标出所需的试样数(见第9章),试样每块50*150mm(2*6英寸),在试样测试面的反面做上记录,按预备试样得到的(见8.2)燃烧速度zui快的方向作为试样的长边,验明在试验上火焰传播zui快的一面,并在每块试样的末端,钉上一只钉书钉,zui后从织物上裁剪试样。任何标记应做在测试面的侧面和末端。
9. zui终试验用试样
9.1 试验按9.1.1得出的所有交货状态时的织物。如织物为三级(见第11和12章),则按第13章处理。如织物为一级或二级(见第11和12章),则按9.1.2处理。
9.1.1 交货状态时的织物—按8.3裁剪4个试样(参见11.1),另加一块预备试验中试验过的试样。可将预备试验用试样的结果与另加的4块试样的结果一起,共同进行计算。
9.1.2 刷新的织物—按11.1所述,剪一块大布,应足以提供5个或10个试样,同时应考虑干洗和洗涤时收缩,按以下所述对布进行干洗和洗涤:如标有“仅适用于干洗” ,则使用9.2.1,如标有“可洗涤” ,则根据9.2.2(除非标有“不得干洗” ,则只可用9.2.2)。如标以“不可刷新” ,则不进行洗涤程序。
9.2 刷新
9.2.1 干洗:
9.2.1.1 A法—按9.2.1.2—9.2.1.4所述,干洗织物(一个循环)。
9.2.1.2 溶剂的制备—对干洗机要求的每加仑过氯乙烯溶剂,可通过将60ml磺胺皂与4ml水混合制备洗涤剂。将洗涤液放放干洗机的贮液桶中。同一溶液可用于重复洗涤,直到它变脏为止。然后需更换洗涤液。
9.2.1.3 过氯乙烯是有毒的,也许会致癌,必须遵守处理氯化溶剂的通则。这种溶剂只能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使用。这种溶剂是不可燃的。
9.2.1.4 试样和陪洗样的准备
制备一个由所有受试试样组成,加上大小为380*380mm(15*15英寸)并类似测试样材料的陪洗布,总共重量达8磅(3.6kg)。
9.2.1.5 干洗程序
在整体式投币式干洗机中进行整个干洗-干燥循环(含洗涤和干燥两部分)。洗涤程序阶段溶剂温度不可高于32℃(97°F)。在干燥循环阶段,排气温度应不超过60℃(140°F),或进气温度不超过80℃(175°F)。如有热敏纤维(如:变性聚丙烯腈纤维),则排气温度应不超过40℃(105°F),或进气温度不超60℃(140°F)。全部干洗循环后,将试样从干洗机中取出。
9.2.1.6 方法B
可供选择,将织物在任何商业干洗中干洗一个循环。
9.2.2 按AATCC 135所示,将织物放入一台家用洗衣机中,根据织布厂或服装厂的建议,对织物适合的条件下烘干。如无这种建议,则采用温水机洗(120℃),并以“普通”或“耐久压烫”档进行转筒烘干。
9.2.3 按8.3的规定,剪下五块或十块已刷新织物的试样(如11.1所示)。
注4:洗涤或干洗是要去除可影响纺织品燃烧性能的附加物质。当实验室之间有争议时,应采用干洗方法A。
9.3 试样的安装
分别将每一试样夹在可燃性试验仪的试样夹上。把试样插入框架中,使试样的底边与zui长框架的底边*重合。可把试样铺在底(短)框上,使试样的顶边与框架挖去的部分*重合。在试验过程中,有订书钉或加标志的一端应上面位置。“管形”夹通常用来夹住试样夹的两半,但也可采用其它方法。双面胶带常用于试样夹的下半部,以夹紧试样和定位。
9.4 刷毛
用刷子刷安装在试样夹上有起绒纤维表面的每块试样。刷毛装置小车上金属板或“模板”的用途是在刷毛过程中,将试样支承在试样夹上表面之上。当然,这类模板的厚度应为3.2 mm(1/8英寸)。
9.5 在221℃(105℃)的烘箱中,以水平位置烘干安装的试样,从箱内取出试样,在一个干燥器中放入无水氯化钙或等效物品,直至冷却,但时间不得低于15min。
注5:烘箱烘干主要目的是不考虑某些纤维固有含潮对可燃性的影响。许多织物短时间置于火源下已有点燃的迹象,在箱内烘干后,燃烧的火焰蔓延速度要高于以高含潮率试验时。这将归结于在相对温度较高时,某些纤维的含水率。在9.5中,由于要简化试验并使试验结果有复现率,故了试样的烘箱烘干。
10. 测试程序
10.1 用一只支架调整可燃性试验仪的架子的位置,试样(不是一块已经准备好的试样)放进位置上,以便批示器的触及试样表面。将试样架入测试箱中,使zui长的边框向上。调节燃烧器和试样架,用触及试样面的指示器,使火焰对着试样的垂直中心,火焰离试样底部19mm(3/4英寸),燃烧器喷嘴口离试样面8mm(5/16英寸)。
10.2 开启燃料桶的控制阀门,允许开约5min驱除燃料管线内的空气,点燃气体并调整火焰达到16mm(5/8英寸)的长度,(自焰尖量到气体喷嘴口)。
10.2.1 不放入试样,用定时精度在0.05s内的仪器,调整点火定时机构,至1±0.05s。
10.3 从干燥器中取出一块安装好的试样,将它放在燃烧仪的小室架子上,试样在从干燥器中取出后应在45s内点燃。吊起停止线,平行并相距于试样架上部板的底面9.5mm(3/8inch)。
注6:很容易制成这一配置,在试样架上使用L形导轨和一个称作“天钩“的附加导丝器,但基本条件是停止线3/8inch的均匀高度,而不是导丝器的数量、位置或设计。
10.4 关上仪器的门,将秒表调零,试验在自由通风的小室内进行,并在室温下测试。
10.5 操作起动杆或按钮。开启计时机构,对试样施焰1s。计时是自动的,根据施焰而开始,当停止线被烧断释放重锤而结束。
10.6 记录每块试样火焰蔓延的时间,并注意对于有起绒纤维表面的试样的基布是否着火、燃烧炭化或熔化到一点,这一点从试样反面看损坏是很明显的。
注7:根据对有绒纤维表面的纺织品的基布的炭化或熔化情况,作为表面燃烧或表面烧毁产生热量的结果,但不包括作为施焰造成的炭化或熔化。
11. 计算
11.1 计算五块试样的火焰蔓延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如果这个时间在3.5s以下,或有几块试样不燃烧,则再增加试验五块试样,这样火焰蔓延时间就为十块试样的平均值,或是那些能够燃烧试样的平均值。
12. 对结果的解释
12.1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用12.2-12.4的等级来解释16CFR 1610的结果,它们虽相似,但与本试验并不等同,见1.2。
12.2 一级:这些纺织品通常可用于服装,在贸易上被接收且限于下列情况:
12.2.1 没有起绒表面的纺织品,但在试验中火焰蔓延的时间为3.5s或以上。
12.2.2 有起绒表面的纺织品,它在试验中火焰蔓延时间超过7s,或有一个表面闪火燃烧(火焰蔓延时间不足7s),但火焰的强度不足以点燃、炭化或熔化基布
12.2.3 试样不能点燃的纺织品。
12.3 二级:这些纺织品在贸易上认为是介于一级和三级纺织品之间的服装燃烧特性,二级限于以下场合:
12.3.1 纺织品有起绒纤维表面,它在试验中的火焰蔓延时间为4-7s,包括7s在内。同时基布被点燃、炭化或熔化。
注8:一级和三级一起包括了没有起绒纤维表面纺织品的所有火焰蔓延的时间范围。
12.4 三级:这些纺织品在贸易上被认为不宜用作服装,三级限于以下场合:
12.4.1 没有起绒纤维表面的纺织品在试验中,火焰蔓延的平均时间少于3.5s。
12.4.2 有起绒纤维表面的纺织品在试验中,火焰蔓延的平均时间少于4s,同时基布被点燃、炭化或熔化。
13. 报告
13.1 按ASTM D1230的规定,报告受试的试样,说明抽取的材料或产品以及所使用的取样方法。
13.2 注明下列内容:
13.2.1 交付织物试样的平均火焰蔓延时间(秒),如试样没有点燃,则应注明DNI(没有点燃);
13.2.2 对起绒纤维表面的织物,其基布点燃、炭化或熔化的交付织物试样的数量;
13.2.3 交付织物试样的数量;
13.2.4 需要时,注明试样是在洗涤和干洗后,或仅干洗后,或仅洗涤后进行的试验,是采用干洗方法A,还是B;
13.2.5 需要时,注明试样在洗涤和干洗后,或仅干洗后,或洗涤后的点燃的时间(秒),如试样没有点燃,则应注明DNI(没有点燃);
13.2.6 对起绒纤维表面的织物,需要时注明在洗涤和干洗后,或仅干洗后,或仅洗涤后,基布被点燃或熔合的织物试样件数;
13.2.7 需要时,注明在洗涤和干洗后,或仅干洗后,或仅洗涤后织物试样的数量;
13.2.8 按第12章规定,织物的分级。分级根据干洗和洗涤后,或仅干洗后,或仅洗涤后的易燃性,哪一个产生的火焰蔓延时间zui短。
14. 精度和偏差
14.1 实验室之间的试验数据
1991年进行了一次实验室之间的试验。五个实验室中每个实验室对从六种材料中随机抽取的试样进行了试验。每个实验室有二名操作人员参加。实验室之间试验的目的是确定,ASTM 1230的刷新与16CFR 1610规定的人工刷新相比,是否会影响到可燃性等级。由于限定了评定表,认为无法对差异成分加以计算。
14.2 精度
由于试验结果只能说明是否符合程序所述的分级原则,故无法对ASTM D1230测量可燃性的度得出结论。按14.1 的介绍和表1的汇总,根据观察的情况,ASTM D1230的刷新技术已表明,在zui终可燃性分级方面,它至少与16CFR 1610规定的人工法一样。任何实验室都认为使用,ASTM D1230的刷新方法作为16CFR 1610程序的一种代替必须保持适当的记录,并应对研究报告进行商讨。
14.3 偏差
服装纺织品可燃性的实际数值仅在试验方法的术语中介绍,在这一范围内,ASTM D1230没有已知偏差。
15. 关键词
15.1 服装可燃性、织物可燃性。
附录(强制性的说明)
A1.1 对仪器的说明
A1.1.1 可燃性试仪(图1)为一个防气流的通风小室,内部装有标准点火工具,一个试样架和一个自动计时装置。
A1.1.2 这个防气流金属测试小室可防止试样架和火焰周围的空气循环流通但又允许自然通风以迅速氧化。小室宽368mm(141/2英寸)*深216mm81/2英寸)*高356mm(14英寸),沿上部封闭的背后有等距的十二个12.7mm(1/2英寸)的孔,在小室前部滑动玻璃门的底有一条通风带。
A1.1.3 试样安装在框架内,放在试样架上,倾角为45°,试样夹的安装应能调整试样与火焰前方之间的厚度。有一根指针,当试样架正确调好后,它的前部接触到试样。
A1.1.4 试样夹由二片1.6mm(1/16英寸)厚相互匹配的金属板、沿二边有夹紧装置所组成。试样固定在二夹紧装置之间,板被开槽松松地钉住,以便对准。除试样全长上的38mm(11/2英寸)的宽度外,试样夹持器的二块板全部盖住。试样夹按45°角支承在防风测试小室内的架子上,要准备5个试样夹。
A1.1.5 设计必须可使试样从燃烧室外侧进行调整。
A1.1.6 点火工具由弹筑机构驱动,套上一只26号隔距的皮下注射针头的气体喷嘴组成,气体喷嘴用一只铜罩保护。
A1.1.7 停止线从有边筒子拉紧穿过适当安装在试样框架上和小室墙上导线器,允许把线扎含有适当位置,正好离点火燃烧碰撞在试样上的中心点127mm(5英寸)处,停止线用50号丝光缝纫线。
A1.1.8 一只重锤用夹子结在停止线上,当它落下时,停止计时器。
A1.1.9 玻璃门在小室正面的槽中滑动。其设计应使移门固定在开启位置,以便插进试样夹。
A1.1.10 一个灵敏的燃料控制阀调节油箱中的供油量。控制阀的一端为一个12.7mm(半英寸)阳纹接头,连接0.9kg(2磅)容量的4号标准丁烷气瓶。
A1.1.11 压力表为一根U型玻璃管,上刻有气体标线,以记录送至微型燃烧器的气体压力。
A1.1.12 设计应能便于控制试验的进行,如能源控制和启动试验的控制。执行机构使微型燃烧器移至zui前的位置,当火焰撞击试样时自动启动计时器。当线被烧断,重锤落下时,则停住计时器。
A1.2 刷毛装置
A1.2.1 刷毛装置(图2)为一组底板,上面拖着一辆小车,小车运行在底板下表面二边相平行的轨道上。刷子用铰链装在底板后面,垂直地用150gf(0.33lbf)的压力加在小车上。
A1.2.2 刷子由二排硬尼龙硬毛簇左右交错排列,尼龙硬毛的直径为0.41mm(0.016英寸)、长19mm(3/4英寸),每一簇硬毛有20根尼龙硬毛,每英寸4簇。在小车前部有一夹钳,刷毛操作时,可用它将试样夹在小车上。
A1.2.3 将试样放在小车上用夹钳固定住,抬起刷子,把小车推向后方,使刷子放到试样面上,再用手以均匀的速度将小车向前拉。
2)垂直方向尺寸
参照CPAI-84的规定,请参照钢板和详细的图形,
1、由钢板构成的样品夹
2、样品夹和样品夹挂钩详细图形
3)对于墙上或屋顶原料所用撕破重锤(所用单词为"tap",我估计可能是"top".)
根据CPAI-84章节6.4.5和6.5.6规定,对于已测试样品根据测试原料,所用重锤如下表,
被测原料未处理前的重量-克/平方米 测试破坏长度所用重锤重量-克
<100 50
100~200 100
>200 & <340 200
>340 350
通常,样品应先沿长度方向对折,并用手从破坏zui高处沿队折处压一压痕.接下来,用一挂钩挂在破坏的一边离样品zui底部(短边)和离长边6mm处,9.8 轻轻地提起试样未挂重锤的另一端,直到重锤刚刚被提离工作台面,撕破的终点应标出,顺未破坏的一边用量尺度出破坏长度.
7)装配试样方法
墙上或屋顶原料:测试样品大小为:70X300+ -3mm,留意试样长边应平行于原料的长度或宽度方向.装在试样夹中的试样应垂直方向挂在支撑架上,并确保试样的zui低端离燃烧器火口zui高点为20mm,测试仪器应放置在通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