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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19 9:37:28国家标准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空气净化器的标准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1 安全标准
涉及标准: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安全标准方面,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通用条款。而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 特殊要求》则对空气净化器这个分类产品的特殊方面做出了要求。
整个安全标准体系的设置是针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标准主要针对空气净化器的防触电、功耗、过载温升、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潮湿环境下的工作、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 强度、结构、元器件、电源连接、接地措施、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非金属材料、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2 性能标准
涉及标准:
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
GB 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
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关于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的解读
2015年9月15日发布的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是该标准的第3版,第二次修订。
使用性能
净化能力反映净化器的实际工作能力,称为洁净空气量(CADR),以单位时间内可以净化空气的体积来表征,单位是m3/h。要求:
(1)净化器针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2)同上,净化器针对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3)净化耐久性。净化器能够使用时间的长短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一个参数和指标,而其使用时间长短可以用净化器滤网能够吸附污染物的多少来衡量,用累积净化量(CCM)来表征,单位为mg。通 过该指标,消费者能够对比市面上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时间做到一个横向对比,从而为购买提供参考。累积净化量的要求:
①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 0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1。
②甲醛的累积净化量应不小于300 mg,其分级指标见表2。
健康指标要求
健康指标要求是源于产品使用的特殊性提出的,充分考虑使用过程中的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标准的健康要求指产品工作过程中有害物质的排放,以及除菌、抗菌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臭氧浓度排放
在特定的环境中,净化器运行24 h后,在距空气出口50 mm的位置测量,臭氧体积分数不应超过5×10-6。
(2)有害物质释放
净化器运行时的有害物质释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3)微生物去除
净化器对微生物的去除率应不小于50%。
(4)噪声
净化器属于长期运行器具,其运行时产生的声音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净化器正常运行声功率级噪声应符合表4的规定。
净化能效
能效直接反应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水平,净化器的净化能效分为两个部分,即运行时的功率消耗和待机状态的功率消耗,具体要求如下:
(1)净化器待机功耗应不大于2.0 W。
(2)颗粒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2.00 m3/(W?h),其分级指标见表5。
(3)气态污染物的净化效能应不小于0.5 m3/(W?h),其分级指标见表6。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出厂检验是每台必查的例行检验,只对安装中可能发生问题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型式试验是产品的定型检验,是对产品设计的总体检验,标准中所有的项目,以及GB 4706.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安全标准中的全部项目都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后才可定型生产。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每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对于停止生产一段时间,需要恢复生产的产品,要在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生产。
标志要求
标志是产品zui主要的特征说明,同时是消费者选购和安全使用的重要信息,也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有效手段,标准除了对通用性标志的要求以外,还增加了净化器特征性能的标志要求。目的就 是规范产品标志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性能特征标志作为器具的使用说明,应符合GB 5296.2《消费者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要求,同时,应包含下述内容:
洁净空气量(CADR目标污染物);
颗粒物的累积净化量(CCM颗粒物);
气态污染物的累积净化量(CCM气态污染物)(选标);
净化能效;
噪声;
适用面积(选标)。
另外,标准对使用说明书还提出了如下要求:
安全注意事项;
具体净化原理;
放置场所的注意事项;
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过滤网更换、清洗时的注意事项;
其他的注意事项。
GB 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这两份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 器本身的有害物质释放量的限值和测试方法,并对抗菌除菌的标识、测试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来源:建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