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2 月 28 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办法》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与欧盟 2003 年 2 月 13 日颁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以下简称 ROHS 指令)在规定上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故业界将《管理办法》称为“中国的 ROHS” 。但《管理办法》与欧盟的 ROHS 指令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别,为了使业界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办法》和欧盟的 ROHS 指令,本文将对《管理办法》和欧盟的 ROHS 指令加以比较。
《管理办法》与 ROHS 的相同之处
《管理办法》与 ROHS 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管理办法》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管理办法》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管理办法》的约束。 ROHS 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 ROHS 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 ROHS 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管理办法》和 ROHS 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管理办法》与 ROHS 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管理办法》和 ROHS 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管理办法》和ROHS 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贸易的问题。《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 ROHS 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管理办法》和 ROHS 的不同之处
《管理办法》尽管与 ROHS 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ROHS 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 ROHS 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 电子信息产品 ”,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 ROHS 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 电子电气产品 ,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 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管理办法》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颁布, 2007 年 3 月 1 日 开始实施。从 2007 年 3 月 1 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的 RoHS 指令是 2003 年 2 月 13 日 颁布, 2004 年 8 月 13 日 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 法规 ) , 2006 年 7 月 1 日 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 RoHS 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管理办法》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见图1.《管理办法》的管理模式。
与《管理办法》不同,欧盟 RoHS 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 WEEE 指令附件Ⅰ A 中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 ROHS 指令的要求,符合 2005/618/EC 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 ROHS 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见图 2.ROHS 指令的管理模式。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不同。由于《管理办法》和 ROHS 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管理办法》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管理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的 RoHS 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步,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 ( 3C 认证 ) 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的 ROHS 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 ROHS 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