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科普事业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有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首次修订。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从法律层面明确科普在新时代的定位: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将“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作为总体要求之一,突出了新时代科普工作的价值和使命。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科普责任,科技人员和教师等参与科普活动,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等多方面,对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此外,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科技企业应当把科普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等应当组织开展专业领域科普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科普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还需要有关方面逐步推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法律落地见效。例如,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评价标准和制度机制,更好激发各方面参与科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关科普场馆应当依法完善针对青少年的免费或者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