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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时间:2012-08-04      阅读:1689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 GB 3785 和GB /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 /T 15173 对 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2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5 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 1.2 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 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m高度处。
b )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 1 m处,距地面高度 1.2 m以上。
c)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约 1.5 m处,距地面 1.2 m~1.5 m 高。
6.3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 5 m/s 以下时进行。
6.4 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6.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测量依据的标准;
f)测点示意图;
g)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 )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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