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时间:2015-04-23 阅读:4290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引用标准
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表1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 | 更衣室 | 浴室(淋、池、盆浴) | 桑拿浴室 |
室温(℃) | 25 | 30~50 | 60~80 |
二氧化碳(%) | ≤0.15 | ≤0.10 | - |
一氧化碳(mg/m3) | ≤10 | - | - |
照度(lx) | ≥50 | ≥30 | ≥30 |
水温(℃) | - | 40~50 | - |
浴池水浊度(度) | - | ≤30 | - |
3.2 卫生要求
3.2.1公共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相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0.9m。
3.2.6池浴每晚要*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GB9663中表2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