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
时间:2015-04-23 阅读:586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 3~5 饭店、宾馆 | 1~2饭店、宾馆 和非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 普通旅店、招待所 |
温度-冬季(℃) | >20 | >20 | ≥16(采暖地区) |
温度-夏季(℃) | <26 | <28 | - |
相对湿度(%) | 40~60 | - | - |
风速(m/s) | ≤0.3 | ≤0.3 | - |
二氧化碳(%) | ≤0.07 | ≤0.10 | ≤0.10 |
一氧化碳(mg/m3) | ≤5 | ≤5 | ≤10 |
甲醛(mg/m3) | ≤0.12 | ≤0.12 | ≤0.12 |
可吸入颗粒物(mg/m3) | ≤0.15 | ≤0.15 | ≤0.20 |
空气细菌总数 | |||
a.撞击法(cfu/m3) | ≤1000 | ≤1500 | ≤2500 |
b.沉降法(个/皿) | ≤10 | ≤10 | ≤30 |
台面照度(lx) | ≥100 | ≥100 | ≥100 |
噪声(dB(A)) | ≤45 | ≤55 | - |
新风量(m3) | ≥30 | - | |
床位占地面积(m2/人) | ≥7 | ≥7 | ≥4 |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个/50cm2) | 致病菌(个/50cm2) |
茶具 | <5cfu/mL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毛巾和床上卧具 | <200cfu/25cm2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 | - | - | 不得检出 |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宾馆还应执行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符合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换。
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淋浴室
每20~40人设一。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
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流消毒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