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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快检设备采用干化学检测技术,将多种检测试剂固化于干化学试纸,样品处理直接液滴加到试纸表面,通过干式分析仪的定量分析进行结果判定。
怎样使药品快检设备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快检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快检呈阳性的药品还要送样到省级药检所作终定性,增加了行政执法的成本,影响了执法办案效率,所以怎样使快检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关键。快检结论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以市场监管为导向,增强快检方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使快检机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从检验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标准品和对照品、标准操作规程、检验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
快检方法的完善建议
一、技术方面的完善
现有的快筛方法主要是单个方法指向单个化学成分而非同一类化学成分,若某产品中同时非法添加了几个化学成分,就需要运用相应的几个方法来对该产品进行初筛。因此执法人员必须携带所有快筛方法试剂到现场,预防各种可能非法添加的情况。随着快筛方法的不断增多,需携带到执法现场的试剂便会越来越多,这必然会造成诸多不便。笔者认为,快筛技术的完善方向应当是同一类化学成分使用同一个方法。例如,对补肾类产品,若只用一种快筛方法就能筛查出是否添加了“西地那非”一类的化学成分,能解决因方法繁多而携带设备较多、现场快筛耗时较长等问题,大大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基层执法工作效率。
二、法律方面的完善
一是建议将无偿提供快检样品改为购买。无偿抽取药品样品,加重了涉药单位的负担,容易导致其抵触情绪,同时违背了《物权法》“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监管部门要购买样品,这一规定值得药品监管借鉴。笔者认为,保证公共安全是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而药品安全是其中重要一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财政保障能力的逐步增强,对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投入越来越大,建议将目前无偿抽取样品变为购买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