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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试剂超纯水机
2014年12月24日,国家*在其上发布《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2000年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次进行重大修改,在原有的“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两大类基础上增加“体外诊断试剂”,同时增加了相关描述内容。
2007年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我国诊断试剂主要为生化、免疫、分子诊断试剂三大类品种。涉及诊断试剂生产的企业包括达安基因、科华生物、利德曼等厂家,大约占国内*的40%。
诊断试剂超纯水机
目前涉及到体外诊断试剂的标准比较多,尤其是对其中大量使用的基础介质 – 纯水,标准中都给出了详尽的要求。纯化水(或注射用水)是体外诊断试剂*的组成部分,涉及到生产,质检,使用等各个步骤,用水是否达标相当关键。下面整理出了部分标准中涉及到用水的相关规定:
《系统采用双级反渗透+EDI连续电除盐工艺,出水水质高于10兆欧》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2007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工艺用水的规程。验证并规定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检验周期和保存期限。应当配备相应的储水条件和水质监测设备,定期记录并保存监测结果。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1第六节 制药用水要求:
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
第九十七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