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产品认定
时间:2019-01-17 阅读:1482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产品认定
中科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竭诚为广大用户提供技术性的测试服务,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是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质量检验省属检测机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检测机构,负责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产品认定。
检测项目:
1.产品和原材料的质量抽检
2.原材料比例证明(原材料的掺量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作了后续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0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直接减免税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一间接方式,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资源 | 生产的产品 | 技术标准 |
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 1 |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 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 2 |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3 | 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4 | 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 | 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
5 | 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 硝酸钾、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
6 | 工矿废水、城市污水 | 再生水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 |
7 | 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 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8 | 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 | 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
| |
9 |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 电力、热力 |
| |
三、再生资源 | 10 | 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 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11 | 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 | 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12 | 锯末、树皮、枝丫材 | 人造板及其制品 |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13 | 废塑料 | 塑料制品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14 | 废、旧轮胎 | 翻新轮胎,胶粉 | 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 |
15 |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 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16 |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 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申报材料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基本材料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原件;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请表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近半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
(5)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三部门备案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废渣掺合量比例检验证明(原件)或废弃资源占原材料比例的检测证明(原件);
(6)废弃物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废渣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8)近半年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结论性意见;
(9)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
(10)有关工艺说明材料,以及详细的工艺流程介绍和工艺流程图;
(11)企业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证明;
(12)上一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3)上一年第4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下半年申报的同时提供当年第2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原件,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