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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验室供气系统规划
一、气瓶间及气瓶的安全规范
(1)气瓶应专瓶,不能随意改装其它种类的气体。
(2)气瓶室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有腐蚀性的环境。
(3)气瓶室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
(4)气瓶室应有通风设备,保持阴凉,气瓶室顶部应该留有泄流孔防止易燃气体的聚集。
(5)空瓶与实瓶分区放置,气瓶室易燃易爆气瓶应该与助燃气瓶隔离。
(6)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各类气压表一般不得混用。
(7)气瓶在储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频繁时,应固定在手推车上,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8)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m,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时使用时,不能放在一起。
(9)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10)气瓶中气体不可用尽,必须保持一定余压。
(11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过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氩气瓶、氮气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
(12)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3)氢气和氮气的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风措施。
二、气体管道设计规范
(1)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以及引入实验室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氢气、氧气和煤气管道时,应有换气1~3次/h的通风措施。
(2)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各种气体管道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3)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设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4)氢气、氧气管道的末端和高点宜设置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2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氢气管道上还应设取样点和吹扫口。放空管、取样口和吹扫口的位置应能满足管道内气体吹扫置换的要求。
(5)氢气、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管道敷设要求
① 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② 氧气管道与其他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氧气管道应处于除氧气管道外的其它气体管道之上。
③ 氢气管道与其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适用氢气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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