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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地埋式一体化消防水箱如何设置
以上讨论的都是单设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多层建筑,那么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后该怎么设置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2005年版(以下简称《自喷规范》),关于消防水箱提出以下要求: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不利点处喷头的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2不设高位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不利处4只喷头在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有水量确定。
问题1:对规范条文的理解:
首先,明确了消防水箱的设置部位,必须是高位消防水箱,那就是建筑顶部高部位:
其次,明确了消防水箱的替代方案,如果相关规范允许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可以用气压供水设备。那么相关规范有没有允许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呢?笔者认为《建规》就允许,因为《建规》没有要求消防水箱必须要设于建筑顶部,只是设于建筑顶部。也就是说任何建筑,都可以采用气压供水设备来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
问题2:高位消防水箱能满足压力和喷水强度的要求吗?
这里涉及到对规范条文的理解的分歧,"系统不利处喷头"是什么概念?
按照《自喷规范» 9.1.1"系统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计算确定"这句话来推断,"系统不利处喷头"是指系统中供水不利的那只喷头。如果按照这个理解,即使一只啧头工作压力低可以达到0.05MPa,用啧淋干管输送1只喷头的流量( 1L/s左右),那也需要高位消防水箱和不利点处喷头的有效位差达到5m以上,一般多层建筑的高位消防水箱很难达到这个要求。
建筑的地埋式一体化消防水箱如何设置
但按照《自喷规范» 10.3.1条文说明,"消防水箱的设置目的在于: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用水量和水压,在供水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确保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控制初期火灾和为外援灭火争取时间"。要求"消防水箱满足供水不利楼层和部位喷头的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的原因,是"由于位差的限制,消防水箱向建筑物的顶层或距离较远部位供水时会出现水压不足现象,使在消防水箱供水期间,系统的喷水强度不足,因此将削弱系统的控灭火能力。"那么是否可以这么理解:高位消防水箱要能满足自动啧水灭火给水泵故障时,系统在不利楼层的喷水强度。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高位消防水箱的供水能力要按照作用面积与喷水强度的乘积来计算,相当于在屋顶又设了一套自动喷水灭火给水泵,那么对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口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就非常高了,一般高位消防水箱是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的。
基于规范正文和条文说明的矛盾,结合现实的技术经济比较,笔者认为: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的供水能力只需要满足一只喷头的压力和流量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要付出消防水箱间高高耸立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