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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法律依据
Ø *第424号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12日起实施
Ø 卫生部第45号令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Ø 卫生部制定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2006年1月11日发布
Ø 民航组织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Ø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三防两耐的要求;包装上应当印有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示语和提示语;经省级以上卫生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由2人以上专人护送。
Ø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民航组织《危险 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规定
二、 感染性物质的分类
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将感染性物质分为A、B两类
《名录》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技术细则》中A.B类的标准包装。
《技术细则》中关于感染性物质的分类:
A类:对健康人或动物造成残疾或致命疾病的感染性物质。
UN2814:影响人类的感染性物质;
UN2900:影响动物的感染性物质;
B类:不符合列入A类标准的感染性物质
UN3373:生物物质,B级;
A类/B类包装的共同特点:
Ø 三层包装(均由主容器、次级容器、外包装组成)
Ø 主容器和次级容器,必须能承受在-40℃至+55℃温度范围内95kPa的压差而无渗漏;
Ø 完整的包装必须能通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包含跌落测试、外包装喷水测试、穿孔测试、压差测试、以及附加冷冻跌落测试)
Ø 次级容器中均带有吸附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泄露的条件下能*吸附样本;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与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