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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概述
CEMS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
CEMS烟气在线监测
.2.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处置厂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按照GB15562.2以及卫生和环保部门制定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2.2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法定边界设置隔离围护结构,防止无关人员和家禽、宠物进入。
5.2.3 医疗废物处置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清洗消毒间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保证新风量30m3/人.h。室内换出的空气必须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内焚烧处理。
5.2.4 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应保证其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全年正常运行。
5.2.5 医疗废物处置厂应建有污水集中消毒处理设施,处置厂的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场所、处置现场地面的冲洗污水应先进行消毒处理,再排入处置厂内的污水集中消毒处理设施处理。
5.2.6 医疗废物处置厂应建有污泥脱水或干化处理设施,脱水或干化后焚烧处理。
5.2.7 医疗废物处置厂应设自动称重装置,计量医疗废物的处置量。
5.2.8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5.3 医疗废物的接收和记录
5.3.1 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
5.3.2 如发现接收量与登记量不相符,接收人员立刻向处置单位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同时,处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5.3.3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保存时间为5年,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检查。
5.3.4 医疗废物处置厂应每天统计接收医疗废物的数量或重量,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5.4 暂时贮存
5.4.1 进入处置厂的医疗废物若不能立即处置,应盛装于周转箱内贮存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中。
5.4.2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易于清洗和消毒。
必须附设污水收集装置,收集暂时贮存库房清洗、消毒产生的污水。
5.4.3 当处置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5.5 处置技术要求
5.5.1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建一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
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两座,特大型城市可建三座。
(2)对每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其正常运行的焚烧(热解焚烧)炉数量不应超过三台。
5.5.2 医疗废物焚烧(热解焚烧)炉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动投料,不得损坏包装;
(2)设置温度、炉压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3)设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CO、O2等)在线监测及记录系统;
(4)设有确保医疗废物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5)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标准。
5.5.3 主要处置工艺与运行要求
(1)医疗废物在进入高温焚烧(热解)炉之前,任何人不得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