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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简介
DL-G50型便携式交直流应急电源该产品是一款交流、直流双路输出的备用电源系统,适用于所有的交流、直流便携设备。广泛应用于环保、卫生、安监、科研、户外作业等各种行业,能为实验室或野外工作的仪器提供安全的电源。便携式电源使用方法
二、产品特点便携式电源使用方法
1、DL-G50便携式智能交直流移动电源重量轻,体积小,方便携带。
2、交流220V/110V纯正弦波双输出。
3、LED应急照明,12V点烟口输出,5V-USB双口输出。
4、采用全进口锂离子电池,安全环保。
5、有一路直流24V输出,一路直流12V输出,一路5V USB输出,一路交流AC110V/220V输出,一机多用;
6、电池组独立过压、过温、过载、过充、过放、短路保护。
7、安全防护,防摔、防震、防水设计。
三、技术指标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