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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信达公路桥梁工程试验仪器厂专业生产,厂家直销,价格低,并且保证产品质量,如需购买本产品,请认准信达试验仪器,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仪器:
1、水泥恒荷压力试验机*
2、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3、水泥胶砂振实台*
4、水泥标准养护箱*
5、电子天平4台*(称量50g、感量0.01mg;称量100~200g、感量0.1mg;称量1000g、感量0.1g;称量2000g、感量1g的各1台)
6、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7、水泥净浆搅拌机*
8、水泥标准稠度及凝结时间测定仪*
9、沸煮箱*信达仪器
10、水泥负压筛析仪*
11、透气法比表面积仪*
12、电热鼓风箱(0~300℃)*
13、氯离子含量测定仪*
14、原子吸收光谱仪*
15、火焰光度计*
16、砂石振筛机*
17、压碎值测定仪*
18、压力试验机*(贰级资质:压力试验机300kN、1000kN、2000kN、3000KN各不少于1台;叁级资质:压力试验机300kN、1000kN、2000KN各不少于1台)
19、密度计*
20、三片式或四片式叶轮搅拌器*
21、混凝土搅拌机*
22、混凝土振动台*
23、含气量测定仪*
24、混凝土贯入阻力测定仪*
25、压力泌水仪*信达仪器
26、混凝土抗渗仪*
27、混凝土动弹性模量测定仪*
28、膨胀率测量仪*
29、高温炉(0~1000℃)*
30、抗冻试验箱*
(以上带*检验设备应提供购置发piao)
31、水泥试件养护水槽
32、配套试模
33、水泥刮平尺
34、水泥抗压夹具
35、雷氏夹
36、雷氏夹测定仪
37、铂坩锅
38、低温电热板
39、通风橱
40、干燥器
41、铂皿
42、台秤
43、砂、石试验筛
44、针片状规准仪
45、受压钢模
46、坍落度测定仪
47、混凝土抗折装置
48、梯形板
49、外加剂PH值测定仪器(化学分析法)
50、甘汞电极
51、玻璃电极
52、复合电极
53、水泥抗压夹具
54、瓷坩锅
55、秒表
56、水泥标准筛
57、游离氧化钙测定仪器(化学分析法)
58、酸度计
混凝土搅拌站试验仪器配置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混凝土压力试验机 | DYE-2000 | 台 | 1 |
2 | 水泥抗折压力试验机 | DYE-300 | 台 | 1 |
3 | 砼抗渗仪 | HP-4.0 | 台 | 1 |
4 | 砼搅拌机 | HJW-60 | 台 | 1 |
5 | 砼振动台信达仪器 | 1平方米 | 台 | 1 |
6 | 砼含气量测定仪 | HC-7L | 台 | 1 |
7 | 砼压力泌水仪 | SY-2 | 台 | 1 |
8 | 砼贯入阻力仪 | HG-80 | 台 | 1 |
9 | 水泥胶砂搅拌机 | JJ-5 | 台 | 1 |
10 | 水泥胶砂振动台 | ZT-96 | 台 | 1 |
11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NJ-160 | 台 | 1 |
12 | 电动抗折试验机 | DZK-5000 | 台 | 1 |
13 | 水泥流动度测定仪 | NLD-3 | 台 | 1 |
14 | 沸煮箱 | FZ-31A | 台 | 1 |
15 | 雷氏夹测定仪 | LD-50 | 台 | 1 |
16 | 雷氏夹 | 配雷氏夹测定仪 | 只 | 12 |
17 | 干燥箱 | 101A-2 | 台 | 1 |
18 | 电阻炉 | SX2-4-10 | 台 | 1 |
19 | 水泥细度负压筛析仪 | FSY-150 | 台 | 1 |
20 | 振筛机 | ZBSX-92A | 台 | 1 |
21 | 石子筛 | 直径30CM | 套 | 1 |
22 | 砂石筛 | 直径30CM | 套 | 1 |
23 | 石子压碎仪 | 套 | 1 | |
24 | 磅秤 | 150KG | 台 | 1 |
25 | 电子天平 | 2000g/0.1g | 台 | 1 |
26 | 恒温恒湿养护箱 | 40B | 台 | 1 |
27 | 水泥砼快速养护箱 | 84型 | 台 | 1 |
28 | 自动勃氏比表面积仪 | FBT-9 | 台 | 1 |
29 | 养护室控制仪 | BYS-3 | 套 | 1 |
30 | 塑料抗渗试模 | 175*185*150 | 只 | 18 |
31 | 塑料抗压试模 | 150*150*150 | 只 | 48 |
32 | 塑料抗压试模 | 100*100*100 | 只 | 24 |
33 | 水泥胶砂试模 | 40*40*160 | 只 | 10 |
34 | 砼抗折试模 | 150*150*550 | 只 | 6 |
35 | 水泥抗压夹具 | 40*40 | 只 | 1 |
36 | 水泥稠度测定仪(维卡仪) | ISO | 台 | 1 |
37 | 瓷盘 | 只 | 2 | |
38 | 石子漏斗 | 套 | 1 | |
39 | 砂子漏斗 | 套 | 1 | |
40 | 容积升 | 1-30升 | 套 | 1 |
41 | 塌落度桶 | 套 | 1 | |
42 | 砼回弹仪 | ZC3-A | 台 | 1 |
43 | 针片状规准仪 | 套 | 1 | |
44 | 游标卡尺 | 把 | 1 | |
45 | 钢尺 | 300mm | 把 | 1 |
46 | 烧杯 | 100、200、250ml各一个 | 只 | 1 |
47 | 称量瓶 | 40*25 | 只 | 1 |
48 | 广口瓶 | 500ml | 只 | 2 |
49 | 容量瓶 | 500ml | 只 | 2 |
50 | 量筒 | 10ml | 只 | 2 |
51 | 滴灌 | 只 | 2 | |
52 | 水泥留样桶 | 只 | 30 | |
53 | 试管刷 | 大中小 | 支 | 1 |
54 | 泥瓦刀 | 把 | 1 | |
55 | 糖勺 | 支 | 1 | |
56 | 干湿度计 | 支 | 1 | |
57 | 精密温度计 | 0-50度,进度0.1 | 支 | 1 |
58 | 温度计 | 0-300度 | 支 | 1 |
59 | 比重瓶 | 250ml | 个 | 1 |
60 | 酸度计 | PHS-2C | 台 | 1 |
61 | 吕盒 | 个 | 10 | |
62 | 标准砂 | ISO | 袋 | 10 |
63 | 砂浆稠度仪 | SC145型 | 台 | 1 |
64 | 砂浆分层度仪 | 套 | 1 | |
65 | 数显比长仪 | BC160 | 台 | 1 |
66 | 氯离子含量测定仪 | CLU-V | 台 | 1 |
67 | 电动搅拌器 | 台 | 1 | |
68 | 天平 | 328A | 台 | 1 |
69 | 电子天平 | 2002 | 台 | 1 |
70 | 电子天平 | 20001 | 台 | 1 |
71 | 钢筋锈蚀仪 | 台 | 1 |
试验工作质量控制规定
1、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试验方法进行原材料的取样复验和混凝土供应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对原材料及混凝土的质量负责。
2、在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2人,记录人员采用复颂法,以防止数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差错。
3、定期进行混凝土强度、原材料质量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有关。
4、负责收集与混凝土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创新和技术储备。
5、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时,质检人员有权暂停生产,并提出处理意见。
6、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负责试验室人员的组织、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业务素质。
7、负责及时向需方提供必需的各项技术资料。
8、因停水、停电而中断的试验,凡影响质量时,必须重新进行试验,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9、因仪器设备故障损坏中断试验时,可用相同等级满足试验要求的代用仪器重新进行试验,无代用仪器设备且一时无法修复时,应及时送到有对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10、试验工作失误或试件本身的原因造成试验数据失真,所有试验数据作废,重新取样试验,试验报告以第二次试验数据为准,并由试验人员写出事故原因,当不能重新取样试验时,应对材料的使用作追溯性检测。
11、试验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对全部试验数据进行认真整理、计算和审核。
通过以上分享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仪器的使用和保管规定,相信大家都知道实验仪器使用与保管的具体详情与作业质量规定,您不妨根据以上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定制适合自己的使用规定。(实验仪器作业准则)
河北信达试验仪器厂--售后服务宗旨:
●向用户提供持续、高效、快捷的服务,构建优质服务品牌;
●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向用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多元化、产品化服务;
●以用户为中心,以用户满意度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
售后服务宗旨:
●终身提供维修及维护服务,终身负责零配件的及时供应;
●*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
●新品依照购销合同实行整机免费保修;
●在保修期内,不收取上门费,搬运费,人工费等,免费更换一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零配件;
●在保修期外,不收取上门费,搬运费,人工费等,仅对需更换的零配件收取成本费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uowuyuan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河北隆辉建材仪器设备厂专业提供全套检测仪器设备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负责审批检测单位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quzheng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