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爆炸性危险场所中对电气线路的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4-09-02 阅读:649
对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线路的要求不同于一般场所,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一级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线路和其他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内有剧烈震动的电气设备上的线路均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导线截面积要足够大。导线安全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件或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电缆或绝缘导线穿钢管布线(布线钢管要求能承受2MPa的水压,气密性较好),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电气设备时,应采用移动电缆,即塑料护套或橡套电缆,也可采用RVZ型软件线,电缆或绝缘导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导线和电缆的绝缘强度,应不低于网络的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高压(≤10kV)输电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架空线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一级爆炸危险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及Q-2级场所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必须使用专门的接地线。Q-3级、G-2级场所内所有的电气设备和Q-2级场所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连接的金属管道系统或金属构件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