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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分光光度计验证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荧光分光光度计的检测、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
2、概述
某些物质受到光照射而被激发之后,会发射出比照射波长稍长的光,这种光称为荧光。荧光强度与该物质的浓度有以下关系:
对于给定物质来说,当激发光的波长和强度固定、液体层的厚度固定、溶液的浓度较低时,荧光强度与荧光物质C有如下简单的关系:
F=kc
荧光分光光度计(以下简称仪器)就是根据上述原理,对可发射荧光的物质进行定性、定量测量的分析仪器。仪器主要由光源系统、激发单色器系统、样品室、发射单色器系统、探测器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组成。
仪器的单色器可分为两类:A类是色散型单色器;B类是滤光片单色器。
3、计量性能要求
3.1波长示值误差与重复性
3.1.1 A类单色器波长示值误差限和波长重复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波长示值误差限:优于士2.0nm;
波长重复性:≤1.0 nm。
3.1.2 B类单色器滤光片透光特性
B类单色器配置的玻璃滤光片、干涉滤光片标称值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玻璃滤光片:标称值±10 nm;
干涉滤光片:标称值±5nm。
3.2 检出极限
用硫酸奎宁标准溶液检定仪器的检出极限:
配置A类单色器的仪器,其检出极限为5X10-10g/mL;
配置B类单色器的仪器,其检出极限为1X10-8g/mL。
在一台仪器上同时配置A、B两类单色器的,可参照B类单色器的指标。
3.3 测量线性
仪器测量结果的线性r≥0.995。
对指针式直读电表仪器,若配套指示仪表准确度低于0.5级,此项可不检定。
3.4 荧光光谱峰值强度重复性
仪器测量荧光光谱峰值的重复性≤1.5%。
3.5 稳定度
3.5.1 在10min内零线漂移≤0.5%。
3.5.2 荧光强度示值上限在10min内的漂移不超过±1.5%。
4、检定方法
仪器应平稳地放在工作台上,无强光直射在仪器上;仪器周围无强磁场、电场干扰;无振动;无强气流影响。检定前仪器应预热20min。配置滤光片的仪器,必须安装好滤光片,更换滤光片应先切断电源。
以上就是荧光分光光度计验证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