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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时间:2008-06-19      阅读:3632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项目
标准限值
一级
二级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应有明显的其他异色
浑浊度(度)
≤3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应有明显的异臭、异味
pH值
6.5~8.5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mg/L)
≤350
≤450
溶解铁(mg/L)
≤0.3
≤0.5
锰(mg/L)
≤0.1
≤0.1
铜(mg/L)
≤1.0
≤1.0
锌(mg/L)
≤1.0
≤1.0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0.002
≤0.004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0.3
硫酸盐(mg/L)
<250
<250
氯化物(mg/L)
<250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000
氟化物(mg/L)
≤1.0
≤1.0
氰化物(mg/L)
≤0.05
≤0.05
砷(mg/L)
≤0.05
≤0.05
硒(mg/L)
≤0.01
≤0.01
汞(mg/L)
≤0.001
≤0.001
镉(mg/L)
≤0.01
≤0.01
铬(六价)(mg/L)
≤0.05
≤0.05
铅(mg/L)
≤0.05
≤0.07
银(mg/L)
≤0.05
≤0.05
铍(mg/L)
≤0.0002
≤0.0002
氨氮(以氮计)(mg/L)
≤0.5
≤1.0
硝酸盐(以氮计)(mg/L)
≤10
≤20
耗氧量( KMnO4法)(mg/L)
≤3
≤6
苯并(α)芘(μg/L)
≤0.01
≤0.01
滴滴涕(μg/L)
≤1
≤1
六六六(μg/L)
≤5
≤5
百菌清(mg/L)
≤0.01
≤0.01
总大肠菌群(个/L)
≤1000
≤10000
总α放射性(Bq/L)
≤0.1
≤0.1
总ß放射性  (Bq/L)
≤1
≤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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