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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发布

化工仪器网 2025-01-10 • 390阅读
  日前,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激励本市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快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加快实现本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其中,《细则》提出,资金配套标准为按企业实际所获中央财政资金(不包括转拨其他参与单位资金)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课题)最高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对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资助1:1的比例予以配套。
 
  全文如下:
 
  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24〕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市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快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重大项目。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可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变化,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具体类别。
 
  第二章 配套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资金配套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获得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立项且上一年度有实际到位中央财政资金的企业。
 
  第四条  资金配套标准为按企业实际所获中央财政资金(不包括转拨其他参与单位资金)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课题)最高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对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国家实际资助1:1的比例予以配套,国家、省、市项目资助总金额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
 
  第五条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此前已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按就高原则支持。
 
  第六条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课题)被列入国家多项科技重大项目(课题)的不重复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项目备案。申请资金配套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实行备案制,原则上申请单位应在项目获得立项后(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三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年度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申请通知。
 
  第九条 报送材料。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主责单位的市级对应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技计划配套项目情况表、国家项目立项材料、上一年度国家财政划拨经费到账凭证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受理。项目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核实申报材料、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与主管部门项目重复资助等情况,并提出给予配套资助金额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信息核查。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信用、涉黑涉恶、市级其他项目查重等情况。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给予配套资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涉黑涉恶企业;信用黑名单;被列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名单;处于财政科技扶持资金限制申报期间。
 
  第十二条 公示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研究拟资助企业及金额,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依法不予公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由申请单位用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担负起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研究,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对配套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申请单位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收回资金及收回金额,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退回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项目执行期结束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如涉及中央财政资金调减的,申请单位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收回资金及收回金额,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退回配套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在收回文规定的退回资金期限内申请单位未全额退回的,从退回截止时间次日起市科技局将该申请单位列入限制申报财政科技资金名单,取消其后3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不包含截止时间前提出延期、分期退款企业)。经多次催促仍不退回的,市科技局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市科技局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全额退回资金的,可恢复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配套资助资金情形的,市科技局可立即终止配套资金拨付,并依法做出决定追回全部已配套资金。取消其后5年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素材来源: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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