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PAHs事件发生在2005年5月,7月初,德国的一个检测公司在对该国的某连锁超商所卖电动工具进行检测时发现,其中含有高致癌物质PAHs。PAHs - 多环芳烃通常存在於石化产品、橡胶、塑胶、润滑油、防锈油、不*燃烧的有机化合物中等。随后,包括德国"AXXI"、"BXXXH"等在内的电动工具均被强制要求测试PAHs。当时一大批出口德国的电动工具由於没有通过PAHs测试被滞留在德国海关,还有已上架的大量电动工具也由於相同原因被撤下了德国货架。
多环芳烃(PAHs)对人体和动植物的危害多环芳烃PAHs对人体的主要危害部位是呼吸道和皮肤。人们长期处于多环芳烃污染的环境中,可引起急性或慢性伤害。常见症状有日光性皮炎,痤疮型皮炎、毛囊炎及疣状生物等。多环芳烃落在植物叶片上.会堵塞叶片呼吸孔,使其变色,卷曲,直至脱落,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和结果。例如:受多环芳烃污染的大豆叶片发红.离植掉落,使果荚很小或不结粒。而多环芳烃对动物的致癌作用和致突变作用也早已被试验所证实。动物试验证明:多环芳烃对小白鼠有全身反应.如同时受日光作用,可加快小白鼠死亡。当多环芳烃质量浓度为0.01mg/L时,小白鼠条件反射活动有显著变化。
由此目前多环芳烃PAHs的检测范围:
●电子、电机等消费性产品
●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车塑料、橡胶零件
●食品包装材料、玩具、容器材料等
●其它材料等
到目前为止,各国家地区通过书面法律或法令确定下来的有:REACH 法规附录17;德国German:GS认证、LFGB;美国US:EPA;中国:GB,GB/T,GB/ZREACH 法规附录17第50条REACH法规附录17中关于多环芳烃的要求如下:
多环芳烃 | Polycyclic-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a) Benzo[a]pyrene (BaP)(b) Benzo[e]pyrene (BeP)(c) Benzo[a]anthracene (BaA)(d) Chrysen (CHR)(e) Benzo[b]fluoranthene (BbFA)(f) Benzo[j]fluoranthene (BjFA)(g) Benzo[k]fluoranthene (BkFA)(h) Dibenzo[a,h]anthracene (DBAhA)(a) 50-32-8(b) 192-97-2(c) 56-55-3(d) 218-01-9(e) 205-99-2(f) 205-82-3(g) 207-08-9(h) 53-70-31.
1.2010年起,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超过 BaP: 1mg/kg-----以PAHs总量计,超过10mg/kg上述限制将予以承认,假如polycylic aromatics(PAC)萃取物(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1998方法量测)小于3%亦可。且生产者或进口商在每6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均会对BaP及所列PAHs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PAC抽提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
2.再者,2010 年1月1日以后,用于的再生轮胎和轮胎面(tyres and treads for reteading)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 项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上述限值将予以承认,假如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35%贝质子(Bay protons)亦可( ISO 21461 量测与计算)。
3. 如再生胎面所含填充油未超过第1项限值时,则第2项的限值不适用于再生胎。
4. 这里的轮胎意思是交通工具用的轮胎,包括:---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7年9月5日建立的2007/46/EC所认可的机动车辆及他们的拖车;----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5月26日建立的2003/37/EC中认可的用于农业和林业的拖拉机及他们的拖车,可交换的拖车系统及组成部件,以及可分离的技术单元----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3月18日建立的2002/24/EC中认可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废除欧盟理事会92/61/EEC。
2013年12月6日,欧盟通过了有关修订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的终提案,并已发布在欧盟公报上。该修订将于2015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主要是限制轮胎的填充油中的多环芳香烃(PAHs),此次提案将多环芳香烃(PAHs)的限制扩展到了能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德国市场要求根据德国技术设备及消费品委员会(ATAV)的决定,对于2008年4月1日之后进行GS认证的产品,必须测试美国环保署(EPA)关注的16种多环芳香烃(PAH)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而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已获得认证的产品,则必须在1年内进行针对PAH的风险分析,如不能符合PAH相关规定的产品将被撤销认证。德国经ALDI Süd 和ALDI Nord讨论,初步定出PAHs的限值如下:
一般消费品接触30S以上(如把手、方向盘等):苯并(a)芘<1mg/kg, 16种PAHs总和<10mg/kg接触30S以下的塑料,偶尔性接触的部件:苯并(a)芘<20mg/kg, 16种PAHs总和<200mg/kgB:食物、接触食物、可能会放入口中的产品以及儿童用品苯并(a)芘<0.1mg/kg, 16种PAHs总和<1mg/kgC:其它产品苯并(a)芘<1mg/kg, 16种PAHs总和<10mg/kgD:GS认证强制检测PAHs--多环芳径标准来源说明: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经验交流办公室(Central Experience Exchange Office, ZEK)AtAV委员会2007年11月20日通过诀议(参见ZLS网站上公告第 ZEK 01-08号文件),要求在GS标志认证中强制加入PAHs测试。该规定已于2008年4月1生效 ,生效之日起不能通过PAHs测试的产品将无法获得GS认证标志而顺利进入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