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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防护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所涉及的产品分类、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除腻子以外的对金属、混凝土、塑胶等表面进行防护的各类工业防护涂料(船舶涂料除外)。
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涂料、核电涂料、军事装备和设施用涂料。
产品分类
本标准将工业防护涂料分为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其中,水性涂料分为机械设备涂料、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建筑用墙面涂料除外)、集装箱涂料、包装涂料、型材涂料(含金属底材幕墙板涂料)、电子电器涂料;溶剂型涂料分为机械设备涂料、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集装箱涂料、预涂卷材涂料、包装涂料、型材涂料(含金属底材幕墙板涂料)、电子电器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分为水性和非水性。
要 求
5.1 除特殊功能性涂料以外的各类工业防护涂料中VOC含量的*值应符合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
注:特殊功能性涂料是指绝缘涂料、触摸屏和光学塑料片用耐指纹涂料、150 ℃以上高温烧结成膜的聚四氟乙烯类涂料(耐化学介质、耐磨、润滑、不粘等特殊功能)、弹性体用氟硅涂料、电镀银效果漆(辐射固化型)、标志漆、电子元器件用保护涂料(防酸雾、防尘、防湿等特殊功能)等。
水性涂料中VOC含量的*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值应符合表2 的要求;无溶剂涂料中VOC含量的*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辐射固化涂料中VOC含量的*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当涂料产品明示适用于多种用途时,应符合各要求中严格的*值要求。
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所有项目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其他类型涂料按产品明示的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定,如多组分的某组分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产品施工状态下的施工配比规定的大比例混合后进行测定。
表1 水性涂料中VOC含量的*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