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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简介
DL-G50型便携式交直流应急电源该产品是一款交流、直流双路输出的备用电源系统,适用于所有的交流、直流便携设备。广泛应用于环保、卫生、安监、科研、户外作业等各种行业,能为实验室或野外工作的仪器提供安全的电源。便携(移动)电源工厂制造商
二、产品特点便携(移动)电源工厂制造商
1、DL-G50便携式智能交直流移动电源重量轻,体积小,方便携带。
2、交流220V/110V纯正弦波双输出。
3、LED应急照明,12V点烟口输出,5V-USB双口输出。
4、采用全进口锂离子电池,安全环保。
5、有一路直流24V输出,一路直流12V输出,一路5V USB输出,一路交流AC110V/220V输出,一机多用;
6、电池组独立过压、过温、过载、过充、过放、短路保护。
7、安全防护,防摔、防震、防水设计。
三、技术指标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