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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简介220V烟尘采样器电源
DL-G50型便携式交直流应急电源该产品是一款交流、直流双路输出的备用电源系统,适用于所有的交流、直流便携设备。广泛应用于环保、卫生、安监、科研、户外作业等各种行业,能为实验室或野外工作的仪器提供安全的电源。
二、产品特点220V烟尘采样器电源
1、DL-G50便携式智能交直流移动电源重量轻,体积小,方便携带。
2、交流220V/110V纯正弦波双输出。
3、LED应急照明,12V点烟口输出,5V-USB双口输出。
4、采用全进口锂离子电池,安全环保。
5、有一路直流24V输出,一路直流12V输出,一路5V USB输出,一路交流AC110V/220V输出,一机多用;
6、电池组独立过压、过温、过载、过充、过放、短路保护。
7、安全防护,防摔、防震、防水设计。
三、技术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条件;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
本条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长不超过一年。
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